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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印发赣州市档案管理办法

2019-08-24 09:56:35



 赣州市人民政府印发赣州市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档案 【发文字号】赣市府发[2009]14 号 【发布部门】赣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3.02 【实施日期】2009.03.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赣州市人民政府印发赣州市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市府发〔2009〕14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 各单位: 现将《赣州市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日 赣州市档案管理办法 1/5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加强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以下简称《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 》以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法实施办法 》(以下简称《档案法实施办法》 )和《江西省档案管理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档案的接 收、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公布等管理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 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 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计划,保证档案管理机构、人员编制和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经费的落实。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工 作列入工作计划和目标管理,创造必要条件,依法保障档案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 市、县(市、区)档案局负责履行同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业 务上接受上级档案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都有维护档案完整和 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第七条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 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四)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 案工作人员培训; (五)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档案法律、法规的实施,依法查处违反档案法律、法规 的案件。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档案室,配备专(兼)职档案工作人 员负责本机关的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并对所属单位、村(居)民委员会 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及社区应指定人员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 作。 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建立档案馆(室),配备专(兼)职 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统一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 3/5 导,业务上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的设置 (一)市、县(市、区)国家档案馆按行政区域分级设置,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专门档案馆和部门档案馆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档案馆设置原则和布局的 规定,按省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 核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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